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部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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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纳米级高端氧化锆陶瓷材料项目 |
建设地点: | ******有限公司二分厂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5年11月21日 至 2025年11月27日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二分厂厂区内,占地面积2600平方米。厂区现有包括工程技术中心项目、研究中心升级项目、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用介质材料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应用项目等15个项目,拟建项目购置配料釜、合成釜、干燥机等生产及公辅配套设备40余台/套,以八水二氯氧锆、氨水等为主要原材料,经配料、合成、干燥、过筛等工序,年产纳米级高端氧化锆电子陶瓷材料300吨(不外售,作为现有项目生产电子陶瓷的原料),副产氯化铵83.4吨。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75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4根排气筒。热风炉、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配套低氮燃烧系统,两台热风炉产生的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废气经各自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水高位槽废气、稀释釜废气、压滤废气经“氨气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热风炉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导热油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林格曼黑度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喷雾干燥废气中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颗粒物、异味治理,厂界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 ******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出水水******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全盐量参照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25)相关标准。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物、废滤布、滤渣、废布袋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固废暂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