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部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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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产1400吨新型融膜材料生产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以南、东七路以西、福州路以东、沂河路以北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5年11月21日 至 2025年11月27日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以南、东七路以西、福州路以东、沂河路以北,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项目购置加热用电磁炉、化蜡桶、造粒机、包装机等设备,以萜烯树脂、微晶蜡、石蜡、聚乙二醇、聚乙烯蜡、纤维等为主要原材料,经加热融化、过滤除杂、混合搅拌、成型、包装等工序,年产精密铸造用融膜粘接蜡300吨、融膜修补蜡100吨、水溶蜡200吨、铸造模型蜡800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45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1根排气筒。熔化、冷却、造粒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确保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VOCs治理,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收集后集中外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劳保用品和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固废暂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进行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