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太政办发〔2025〕1 号)要求,对购置本县新建商品住房家庭实行购房财政补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购买太湖辖区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的,均可以申领购房财政补助。
二、补助标准
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后,依据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证所缴纳的契税金额进行全额补助,契税征收标准为购房价1%-3%。单套购房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4万元。
三、补助流程
1.先缴后补。本项购房财政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实施,所购商品住房为现房的,购房人应当在网签合同后3个月之内办理不动产权证,补助申请时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12个月内;所购商品住房为期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后3个月之内办理不动产权证,补助申请时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12个月内。
******管理中心市场股进行申请:
①太湖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
②所购房屋相关凭证。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银行卡。
******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建设局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核。
******建设局将购房财政补助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和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
************建设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原则上每6个月发放一次)。
四、其他事项
1.我县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和本项购房财政补助可重复享受;(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按县人社局制定的申请流程办理;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按县卫健委制定的申请流程办理。)
2.使用房票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总价应扣除房票金额后方可享受本项购房财政补助;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本项购房财政补助实施前已网签备案,买卖双方申请注销原合同网签备案且在同一商品房项目内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合同变更、同一房源注销后重签、同项目内不同房源间换购),不得申请购房财政补助。
4.购房人需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重复申领的,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助的,由购房人承担责任。
5.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助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补助,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及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建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56-******)
附件:太湖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申请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