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拓展前期整治成果,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区联合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现就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主要任务??????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署,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专项整治任务分工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2025年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指引,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并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专项整治对象和范围
????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一)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除财政部选取的代理机构外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相关财政部门统筹实施。
(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三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前两年已开展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该类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代理机构,即2023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且2024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四)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五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前两年已开展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该类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安排(具体名单另行通知)确定本辖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对于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已经抽取检查的代理机构,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不再重复检查。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从2025年7月开始,至2025年12月结束。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筛选名单及自查。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财政局汇总本辖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4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2024年度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必要时可延伸检查以前年度项目,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三)现场检查。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四)延伸核查。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处理处罚。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处理处罚信息。******财政局汇总本辖区处理处罚信息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全区处理处罚信息。
(六)总结报告。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局于2025年12月15日前形成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于12月30日前汇总形成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财政部。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设立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联络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按阶段安排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本辖区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查找问题不足,研提对策建议等,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落实。各设区市联络员信息请于2025年7月1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深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证通道,提高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线上线下核验的便捷性。
(三)创新监管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深度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聚焦供应商投标和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精准筛查围标串标等疑点线索,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购监管难题。
(四)及时报送材料。请纳入检查范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按要求规范如实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自评报告以及相关表格。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要严格保证自查自评质量,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梁崇斌。联系电话:0771—******、******(传真);电子邮箱:cgc@czt.gxz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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