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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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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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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3******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17114)等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对《******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1117日至2025112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如认为本《送审稿》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bnnongjing@126.com或信函邮寄(景洪市广电路号,邮编:666100)向西双版纳州******农村局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岩;联系电话:******

 

附件:******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西双版纳州******农村局    

                    20251117 

 

 

 

 

 

 

 

 

 

 

 

 

 

 

 

 

附件:

 

******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管理的指导

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变更、退出等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成员合法权益,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农村集体所有制根本,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协商、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原则,健全成员身份管理体系,保障成员平等享有各项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为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筑牢制度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成员定义、确认标准和管理程序,不得增设违法条件或剥夺法定权利。

坚持民主管理:成员身份相关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民主决策,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坚持公平公正:男女平等享有成员身份权益,不得因婚姻状况、户籍迁移、职业类型等歧视性条件侵害合法权益。

坚持动态规范:适应人口流动和家庭机构变化,建立成员身份动态管理机制,做到进退有序、管理有据。

二、成员身份认定标准

(一)核心认定条件

******居民,应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二)直接认定情形

1.因成员生育自然增加的人员,应该直接确认为成员;

2.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政策性移民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成员(配偶需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法律实行前已依法确认的成员、无需重新认定,直接纳入成员名册;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成员的情形。

(三)特殊群体认定

1.妇女权益保障: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取消或限制妇女的成员身份及修改权益;妇女结婚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2.父母双方分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该类型应结合子女的实际情况,综合成员认定核心条件,确定成员身份认定在哪个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允许出现“两头空”的情况;

3.父母一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父母中的一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另一方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类型典型的情况如“农嫁非”或“非嫁农”,这种类型应根据成员子女出生后的落户情况及其生活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成员身份:

1)子女出生落户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父母一方,成员子女应该确认为成员;

2)子女出生落户且跟着非成员一方父母生活,这类成员子女因不符合成员认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般不认定为成员(如农村成员妇女与城市公务员结婚,婚后生育的女子户籍和生活均在城市);

3)子女出生后落户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父母一方,后因上学等原因将户籍迁往非成员父母一方,这种情况属于户籍曾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一般应认定为成员,但成员父母有权利让女子放弃成员身份。

4.父母双方或一方曾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实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父母双方或一方曾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工作生活原因又丧失了成员身份,这类情况比较复杂,应以认定时点为基础区别对待:

1)成员父母因死亡而丧失了成员身份,该类子女应认定为成员;

2)原成员父母因考入公务员而丧失了成员身份,该类原成员的子女一般不应认定为成员,但女子的户籍仍在原籍且在当地生活的可以认定为成员;

3)原成员父母因变更国籍而丧失了成员身份,但其子女户籍仍在国内且在国内生活(如跟着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该类子女一般应认定为成员。

5.特殊状态人员: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役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

6.非成员贡献补偿:长期在集体工作并作出贡献的非成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享有集体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相关权利。

三、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一)发起申请

1******居民书面申请;

2.新增成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户籍、出生证、结婚证、土地承包等)。

(二)审查核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牵头成立审查小组,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核实,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民主决策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成员身份确认事项需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四)备案登记

1.确认结果形成正式成员名册,明确成员姓名、身份证、户籍状况、权利义务等信息;

2******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四、成员身份变更与退出管理

(一)身份丧失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已经成为公务员,但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5.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4项情形丧失身份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已享有的财产权益。

(二)成员自愿退出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

2.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已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3.退出后及时更新成员名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动态更新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度核对成员身份变动情况,因出生、死亡、婚姻、户籍迁移等导致身份变更的,及时调整成员名册并公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五、成员权利义务与监督保障

(一)成员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2.参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集体重大事项;

3.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4.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建议;

5.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和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6.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

7.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成员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2.执行成员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3.维护集体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4.参与、支持集体生产经营和公益活动;

5.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监督管理

1.组织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名册必须******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政府监管:******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成员身份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违法违规的章程或决定责令限期整改;

3.救济途径:对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六、组织实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成员身份管理的责任主体,理事会具体负责成员名册编制、变更、备案等日常工作,监事会负责全程监督。

(二)强化层级指导。******办事处负责审核把关和日常指导,村党组织加强对成员身份确认等重大事项的意见讨论。

(三)健全档案管理。建立成员身份档案,归档材料包括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决记录、名册备案表等,确保管理过程可追溯。

(四)加强宣传培训。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管理能力,增强成员维权意识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营造依法依规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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