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负面清单
(第二批)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石林县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居民住宅楼内;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
******居民住宅楼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图书馆、档案馆等主体建筑内。
二、前款规定的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三、结合石林县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现将石林县餐饮选址负面清单(第二批)详细区域公布如下。后续负面清单详细区域适时公布,县域范围内未公布区域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事项按照本清单第一条执行。
附件1.昆明市餐饮行业油烟选址负面清单(石林县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