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市监通告〔2025〕13号
乾县******管理局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4家经营主体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乾县城关厂会鲜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生姜 购进日期:2025-08-05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城关厂会鲜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生姜5kg,销售5kg.乾******管理局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2025年11月14日结案。该店经营的生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55元;
2、罚款1000元。
二、乾县果乐多水果店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芒果 抽样日期:2025-08-04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果乐多水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芒果3.5kg,销售3.5kg.乾******管理局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2025年10月14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芒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
2、罚款1000元。
******有限公司经营的草寇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草寇?购进日期:2025-05-08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草寇2.5kg,销售2.5kg。乾******管理局于2025 9月3日立案,2025年11月19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草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4元;
2.罚款2000元。
四、乾县德利来超市经营的麦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麦芹 购进日期:2025-09-07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德利来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麦芹5kg,销售5kg.乾******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2025年11月19日结案。该店经营的麦芹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59.8元;
2、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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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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