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最终付款金额以相关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2.付款方式: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待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程序予以支付。合同期内,季度考核分在 90 分(含)以上的清洗企业,按相关部门出具的季度评审报告金额 100%支付;考核分在70分(含)-90分(不含)的,按考核分数比例支付,考核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当季度经费不予支付。年度内累计两次考核70******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有权终止合同。第四个季度结算评审前须组织项目年度履约验收。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01 —— 2026-09-3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质量及验收标准,按市政行业相关设施清洗作业标准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清单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本合同“1.服务要求、4.其他要求”具体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合同“2.人员配置要求、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内容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清洗任务完成后,乙方按规定时限,根据清洗计划提交相关资料,向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辖区交管大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申请签证,甲方对签证结果有最终审核权。
2、交通设施清洗项目季度完工后,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编制各类资料,并在甲方认为项目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提出完工验收申请。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过程中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以整改通知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快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每月书面报告甲方,由甲方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负责安排清洗工作并做好清洗实施期间协调工作。
5.按合同付款。
6.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技术指导。
7.进行项目服务、质量监管。
8.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9.对乙方进行考核。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时进场并保证工期。
5.接受甲方的各项工作业务指导。
6.提供专业的交通设施清洗项目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范进行清洗,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7.严格按照《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及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如《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及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更新,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最新制定的意见履行。
8.负责对其项目中标区域内所有交通设施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须及时上报,确保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9.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施工过程的文明、安全、质量、时效等的监管。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设施清洗项目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响应及整改。乙方出现考核管理办法中的“一票否决”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应当承担违约损失赔偿外,且在下一个清洗企业正式进场前,乙方应当做好衔接配合事宜,并承担该期间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所有费用。
11.乙方只承担交通设施清洗项目的任务,不得自行增设、调整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如发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甲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清洗中不按有关标准清洗的,乙方须无条件返工。返工后还是无法达标或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委托其他辖区交通设施清洗企业进行处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项目实施结束后由乙方提供完工清单,提交甲方审核。
14.乙方在实施中应先制定完善的清洗组织与安全清洗方案,尽可能减小因清洗对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同时应服从现场交警的管理及指挥。
15.乙方在长沙市内需设有专门的工作场地。工作场地须满足项目人员日常办公、召开会议、项目车辆停放及清洗工具设备存放的要求。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对接设施清洗工作。
17.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案件信息、公民个人信息等资料,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因乙方原因发生失密、泄密情形时,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8.因乙方原因,导致交通设施清洗服务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引发纠纷、造成负面影响等事件发生,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并对甲方进行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9.配合甲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安排清洗工作任务时,不论任务难易程度及费用金额的大小,乙方均应无条件接受任务,不得推脱或拒绝。乙方无故不接受或拒绝承接及无故推脱任务时,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当季应支付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4.因乙方原因项目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合格标准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无偿返工达到合同标准,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返工次数2次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处理,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出现考核管理办法中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项目当季应支付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6.乙方在合同履行中未按照合同履约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规定处理,并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备,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且不视为违约,亦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若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存在迟延履行情形的,不得以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免除迟延履行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终止
(1)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①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
②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
③合同协议解除或依法解除。
(2)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与其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按规定与其聘用的劳动者结清工资、社会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债务关系,并做出妥善处理。乙方及其劳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也不得干扰或阻挠甲方各项工作开展。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1)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