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有限公司报送的《 ******有限公司年产万套复合材料零部件和无人机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做出批复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1月26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27-******(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经济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通信地址:开发大道1号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中心裙楼
邮 箱: sqgxhp @163.com
|
项目名称 |
年产万套复合材料零部件和无人机研发制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漓江路39号 |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拟购置复材专用五轴加工设备、热压罐、固化炉等生产设备,建设年产万套复合材料零部件和无人机研发制造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模具准备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后,与经管道密闭收集后的固化废气,一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模具准备、固化工序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在生产车间内排放;切割、打磨抛光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与未被收集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在生产车间内排放。 模具准备及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模具准备及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马河。城东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3、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自动裁切机、五轴加工中心、热压罐、固化炉、模压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减振、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真空袋/胶带、废砂纸、收集的粉尘、废布袋/滤筒、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生活垃圾。 其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真空袋/胶带、废砂纸、收集的粉尘、废布袋/滤筒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原辅材料库、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净化间、模具准备间、废气处理设施区域等一般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 |
|
相关承诺 |
信用承诺 |
******有限公司年产万套复合材料零部件和无人机研发制造项目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