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7.96,说明:2025年11月15日起到2026年5月14日,完成校车接送服务6个月整,结算6个月整校车接送服务费用(第一次支付金额为所占总合同金额扣除10万元后的50%)。结算日期:2025年5月14日(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2.04,说明:2026年5月15日起到2026年11月14日,完成校车接送服务6个月整,结算第一次支付后其余金额(第二次支付金额为所占总合同金额扣除10万元后的50% 考核资金10万元)。结算日期:2026年11月14日(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
3.预付款保函: 否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 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 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21 —— 2026-11-14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在接送学生上下学是否安全准点;
2.乙方校车是否未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停靠;
3.乙方驾驶员是否有吸毒、酒后驾驶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未及时辞退处理;
4.乙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进行车辆审验;
5.乙方是否发生有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相关租车费用:
1.乙方在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存在随意更改时间或延时误期的行为(不包括恶劣天气、交通堵塞等不可预计影响导致的行为),******学校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学校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3.乙方发现驾驶员有吸毒、酒后驾驶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未及时辞退处理的;
4.乙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进行车辆审验,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
5.乙方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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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7.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7.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规范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学生用车停靠点的建设;
******学校之间有关运营问题的协调;
6.保障合同标的结算款按时按量支付给乙方,合理协助乙方收取学生乘车费用;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乘车学生遵守乙方制定的乘车安全制度,维护车内纪律和卫生;
8.按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对乙方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聘用的学生用车驾驶员必须是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12分,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专职驾驶员。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签注学生用车准驾后,方可聘用。如出现以上一项不合格要求的驾驶员,需立即解聘。
5.承担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保持车况良好,并具有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核发的学生用车标牌。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办理有效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座位险”等保险,有效检验合格标识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规定及甲方制定的用车要求进行接送工作,实行定人、定车、定位、定次、定时的制度。学生用车必须每车配备名随车监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如有违反,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处罚。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加强校车通行安全和学生乘车安全管理。乙方负责车辆行驶安全和乘车安全,须在每次出车接送学生前进行全面安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导致发生车辆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8.应当对聘用的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顾人员建立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制度,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教育,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10.乙方必须及时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最新工作要求。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之外,任何一方单独提出解除协议,属于合同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和经济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本合同不影响乙方按长沙市同行业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乘车费用;
2.本合同不影响乙方享受省、市、区政府的校车补贴。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2.合同的中止2.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3.合同的终止3.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3.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3.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3.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委员会仲裁。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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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