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丰县鹿乡酿造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5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慧颖优选生鲜超市经营的东丰县鹿乡酿造厂所生产的农家大豆酱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经检验,该批次农家大豆酱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双阳区晨兴鹿乡生鲜超市经营的东丰县鹿乡酿造厂所生产的鹿乡农家酱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经检验,该批次鹿乡农家酱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和2025年9月26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BJSP******)、(No:SYJSP******),以及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BJSP******、№:SYJSP******),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农家大豆酱、鹿乡农家酱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鹿乡酿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农家大豆酱、鹿乡农家酱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适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2.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52.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生产销售的农家大豆酱、鹿乡农家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指出: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该厂立即展开搬家式全面清理对车间及库房内的地面进行彻底清扫,对潮湿的地面进行通风干燥处理。购置地拖架避免原材料直接接触地面。对于人员管理方面:1.对所有生产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内容:生产车间卫生、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相关规范要求);2.明确每日车间要做好清场工作,已完成培训。
来源: 时间: 初审:赵云龙 复审:钱娜娜 终审: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