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地块(以下简称“调******有限公司,北至空地,占地面积11207.25 m2(约16.81亩)。
调查地块1993年以前为荒地;1993年成立村办企业陈楼镇缫丝厂,调查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生化”),租用原陈楼镇缫丝厂厂房,从事银杏黄酮及内酯生产;2016年金龙生化停产,原料仓库对外出租为木箱仓库;2018年调查地块内南侧新建仓库对外出租为瓷砖仓库,木箱仓库扩建,继续对外出租;2021年12月,金龙生化原辅材料已清空,生产设备设施及构筑物暂未拆除,调查地块开始实施风险管控;2024年12月金龙生化开始拆除工作,截至2025年1月,金龙生化生产设备设施全部拆除完毕,成品库、瓷砖仓库、木箱仓库、办公楼、宿舍楼、厨房暂未拆除,至今无较大变化。
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用地,属于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
******有限公司委托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有限公司原料仓库、成品库、原料清洗池、污水收集池、污水处理池、新车间、旧车间、锅炉房等区域。调查地块重点区域面积约3000m2。
通过分析调查地块及周边地块企业生产情况,结合原辅材料及产品、工艺流程、三废排放等进行污染识别,最终识别出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pH、氨氮、乙醇、砷、汞、铅、16项多环芳烃(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石油烃(C10-C40)、苯、甲苯、二甲苯、苯酚、甲醛、聚丙烯、总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
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与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共布设15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对照采样点)、7个地下水监测井(含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井),共送检69个土壤样品(含9个平行样,平行样比例15.0%)、9个地下水样(含2个平行样,平行样比例28.6%)。
土壤钻探深度为4.5 m,地下水建井深度与土孔钻探深度一致。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45项、pH、石油烃(C10-C40)、氨氮、甲醛、总氟化物、其余8项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甲基叔丁基醚;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与土壤一致。
检测结果显示,对照点土壤样品整体无酸化或者碱化;铜、镍、铅、镉、砷、汞检出值均未超过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VOCs、SVOCs均未检出;总氟化物检出值均未超过DB32/T 4712-2024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氨氮检出值均未超过DB13/T 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甲醛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未超过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照点土壤样品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对照点地下水样品pH值未超过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汞、砷检出值均未超过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VOCs、SVOCs均未检出;氨氮、氟化物检出值均未超过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甲醛检出值未超过GB 5749-2006水质常规指标限值;石油烃(C10-C40)检出值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照点地下水样品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及所选用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土壤样品整体无酸化或者碱化;铜、镍、铅、镉、砷、汞检出值均未超过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VOCs、SVOCs均未检出;总氟化物检出值均未超过DB32/T 4712-2024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氨氮、甲醛检出值均未超过DB13/T 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未超过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样品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pH值未超过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铜、汞、砷、镍、铅检出值均未超过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VOCs均未检出;SVOCs仅苯并[a]芘、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苯并[g,h,i]苝检出,均未超过所选筛选值;氨氮、氟化物检出值均未超过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甲醛检出值均未超过GB5749-2006水质常规指标限值;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及所选用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均无超过标准限值或筛选值的情况,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第二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工作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