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及《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3]14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林财购)〔2022〕5 号的要求,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10%~2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20%。(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投标产品如果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优先予以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管理局(含新疆生产15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投标产品如果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优先予以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投标活动时,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在项目公告发布后,因第三方机构(如:信用信息查询网站等)相关内容调整,造成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第三方机构调整后的内容为准(因调整后没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项的,则不需提供该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