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 招标项目名称: | ******医院霞美分院综合楼项目 | 招标项目类型: | 房建 |
| 招标项目编号: | E************001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招标人: | ******有限公司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 申报责任人: | ******有限公司 | 建立时间: | 2025-11-18 |
******医院霞美分院综合楼项目
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
报建编号:************
招标编号:南建标[2025]099号
各投标人:
******医院霞美分院综合楼项目(招标编号:南建标[2025] 099号),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内容等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答疑纪要:
疑问1、 《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文件规定:文件中《特殊性划分标准》关于装配式混凝土招标项目类似业绩可设定的工程特征指标为“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且“五、类似业绩的设定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疑问:本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特征指标中要求“公共建筑”,明显不符合上述的闽建筑〔2017〕39号文件规定要求,存在量身定做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业绩指标要求应为“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疑问2、 依据《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装配式业绩指标设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建筑〔2024〕62号)等文件,对于装配式建筑,类似业绩仅可设置“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及以上(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本项目业绩设置为“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及以上(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将“公共建筑工程”设置进类似工程业绩中,违背了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同时,就施工工艺和项目管理难度而言,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并没有任何区别,无需将“公共建筑工程”作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调整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疑问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 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 8000 平方米及以上(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因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的装配式混凝土施工技术均相同,且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中工程特征指标为“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不含有“公共”建筑的要求。
建议修改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 8000 平方米及以上(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疑问4、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省内外类似工程业绩须提供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出县的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业化建筑(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文件,施工标正常须提供施工阶段的认定文件,建议招标人要求提供施工阶段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
疑问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 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及以上(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因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的装配式混凝土施工技术均相同,是否改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及以上(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疑问6、 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本项目业绩指标设置违反福建省的明文规定,请予以更正。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允许设置的指标之一为:“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规定,本项目类似业绩只能要求建筑工程,不能设一般公共建筑。因此,本项目存在违规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请予以纠正。
回复:以上6条疑问详见本补充修改通知1。
疑问7、①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2页中显示本项目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根据招标资料及施工图纸等了解,本项目楼栋楼层低(只有“9”层)且无标准楼层,不适合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议取消该项。请明确。


②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2页中显示本项目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特指3m~5m之间的开挖深度,根据招标资料及施工图纸等了解,本项目开挖深度均超过5m,不涉及3m~5m之间的开挖深度,建议取消该项。请明确。
③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2页中显示本项目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根据招标资料及施工图纸等了解,本项目楼栋楼层低(只有“9”层,“44.2”米),直接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即可,无需采用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建议取消该项。请明确。

④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2页中显示本项目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根据招标资料及施工图纸等了解,本项目楼栋楼层低(只有“9”层,“44.2”米),直接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即经济可靠又节约成本,建议取消该项。请明确。

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2页中显示本项目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脚手架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根据招标资料及施工图纸等了解,本项目楼栋楼层低(只有“9”层,“44.2”米),直接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即经济可靠又节约成本,无需使用异型脚手架,建议取消该项。请明确。

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2页中显示本项目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根据招标资料及施工图纸等了解,本项目未发现“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建议取消该项。请明确。

⑦模板支撑应为内架,请更正。

回复:①②③④⑤⑥⑦详见本项目的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上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请各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
疑问8、①《招标文件》“第2章 投标须知”中“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1.2 本招标项目名称、报建编号、招标项目编号和标段划分(如果有)中的”“标段编号”处没有填写内容。疑问:请问该项目标段是没有标段编号还是漏填了?②《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的“第一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条款号4.1.9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及以上(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和“5.其他要求中的(2)单体建筑面积是指不含其相连的地下室建筑面积的单体建筑面积,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应能充分证明不含地下室的单体建筑面积,否则,其业绩不计。”
疑问:上述两处约定相矛盾,第一处中说的是“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第二处中说的是“不含地下室的单体建筑面积”,请招标人明确以哪个为准。
回复:①本项目无“标段编号”,无需填写。②详见本补充修改通知1。
疑问9、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第5项3.5条款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一项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加1分”,请问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EPC)类似工程业绩来说,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EPC)类似工程业绩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还是施工项目负责人,请以予明确。
回复:业绩详见本补充修改通知1,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合同类型认可建筑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工程总承包项目(EPC)类似工程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均认可。
补充修改通知:
1、原:招标文件第1章“招标公告”第 3.5 条、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15中的第5点及招标文件第3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 7项中,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及以上(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
均修改为: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2、补充上传本项目预算,预算以随本项目的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上传附件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
3、补充上传本项目图纸,图纸以随本项目的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上传附件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不一致的,以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根据招投标法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南安市******卫生院、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日 期: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