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睢阳区高辛镇X048、Y027等道路结构性修复养护工程及原县道043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贾寨镇(治安路至刘口镇交界)段路面预防养护工程项目第三标段(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有限公司受商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委托,就商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睢阳区高辛镇X048、Y027等道路结构性修复养护工程及原县道043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贾寨镇(治安路至刘口镇交界)段路面预防养护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等工作,现就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一、招标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商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睢阳区高辛镇X048、Y027等道路结构性修复养护工程及原县道043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贾寨镇(治安路至刘口镇交界)段路面预防养护工程项目
2、项目编号:商工程〔2025〕192号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招标控制价:
第一标段:******.36元;
第二标段:******元;
第三标段:施工中标价的1.95%
二、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时间
本项目招标公告于2025年10月24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上发布。
三、评标信息
1、评标日期: 2025年11月17日
2、评标地点: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
四、中标候选人情况
1******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不分先后)
详见附件
2、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详见附件
3、中标候选人企业业绩
详见附件
4、中标候选人项目总监业绩
详见附件
五、未进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企业情况
序号 | 投标企业名称 | 报价(元) |
1 | / | / |
六、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
序号 | 否决投标企业 | 否决环节 | 否决原因 |
1 | / | / | / |
七、入围投标企业专家打分情况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技术标评审得分 | 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 综合标评审得分 | 得分合计 |
1 | ******有限公司 | 31.96 | 29.87 | 27.8 | 89.63 |
2 | ******有限公司 | 31.26 | 29.74 | 26.8 | 87.8 |
3 | ******有限公司 | 31.4 | 30 | 25.8 | 87.2 |
4 | ******有限公司 | 31.36 | 29.9 | 24.8 | 86.06 |
5 | ******有限责任公司 | 31.4 | 30 | 22.8 | 84.2 |
6 | ******有限公司 | 31.24 | 29.95 | 21.8 | 82.99 |
八、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或其他情况:
******有限公司受商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委托,就商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睢阳区高辛镇X048、Y027等道路结构性修复养护工程及原县道043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贾寨镇(治安路至刘口镇交界)段路面预防养护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2025 年 11 月 17 日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招标人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收到评标报告。
商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精神,对评标报告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有限公司其中一个业绩合同无签订日期;
******************有限公司其中一个业绩合同无签订日期。
以上情况已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并经同意后******委员会开展评标报告复核工作。
九、公示期 :
2025年11月25日 至2025年11月27日
十、异议和投诉渠道
1、异议提出:各投标人对本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并加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2、投诉提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
十一、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商丘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
******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371-******
监督单位:商丘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商丘市神火大道中段169号
联 系 人:班先生
联系电话:0370-2562526
发布人:******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